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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谢您依法履行一孩出生登记义务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》节选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,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,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。 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节选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制度。依法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,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,向女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,并由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、居民委员会向女方所在地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报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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